福建首次发布典型行政案件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导《新闻》
昨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福建法院典型行政案例,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福建全省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094件,同比上升36.64%。
此次发布的9个典型案例覆盖范围较广,既有行政诉讼案件,也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中要求行政机关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障行政协议顺利履行等新类型行政案件成为亮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瑞春介绍说,通过对行政管理各个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体现出福建法院行政审判在保护权利、监督行政、化解争议所发挥的重要积极作用。
行政协议不履行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领域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案件也因此成为新类型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催告程序督促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提出异议的,双方权利义务已具有确定性,行政协议已转化成为执行依据,相对人仍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
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灌煤矿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于2007年3月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签订《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采矿权出让价款527.18万元,分六期支付。履行期限届满,长灌煤矿公司未支付第六期采矿权出让价款。
2015年8月31日,省国土厅向长灌煤矿公司发出催告书,长灌煤矿公司对所欠矿权出让价款无异议并要求给予延期缴纳。同年12月4日,省国土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在审查期间,清流县人民法院向长灌煤矿公司调查,长灌煤矿公司对所欠采矿权出让价款84.18万元和催告书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长灌煤矿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与省国土厅签订的《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长灌煤矿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在省国土厅发出履行行政协议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省国土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省国土厅和长灌煤矿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签订的《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作出后,双方对裁定结果均予以认可,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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