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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被人们称为拇指媒体

发布时间:2020-02-10 13:18:31 阅读: 来源:滤布厂家

短信,被人们称为“拇指媒体”。它既带来了“拇指经济”,也滋生了“拇指文化”。同时,短信还可能引火上身,成为侮辱、诽谤他人的工具。

短信传播速度之快,问题之新,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拇指媒体”

要想管好不容易

闭上眼睛,想想我们可以用手机短信做些什么?

短短几秒钟,我们的脑海里就能蹦出一长串答案:沟通信息、传递祝福、写打油诗、读报纸……

手机短信可以实现点对面的传播,也就是一人同时发给多人信息的功能,毫无疑问具有了媒体的特征。而相比于传统媒体而言,手机短信最大的特点就是传递信息快,因此,又被人们称为“带着体温的媒体”。

短信频频惹祸上身

由手机短信而引发的诽谤案件是近年来的新现象。

不久前发生的西丰事件,就是由于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主要领导,被判诽谤罪而引发的。

而西丰事件并非极端的个例,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

——2007年10月中旬,陕西省志丹县流传着一条手机短信。该条短信改编自网络的荤段子,这个段子说一名女子深夜被歹徒强奸,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她在向警察回忆歹徒施暴特征时,开始一一推测全国各省份的人。涉案短信则是采用偷梁换柱的办法,将纳入推测范围内的人一一更换为志丹县的14名官员。编发短信的人将该短信进行补充修改后,发给朋友,短信内容很快便流行开来。

之后公安机关对此介入调查。经查,李某、孙某编发并散布了手机短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致使该短信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李某、孙某被依法逮捕。

——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突然诗兴勃发,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官场的人,都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秦中飞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其他朋友。

8月31日,警察搜查了秦中飞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他也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讯问。9月1日晚,公安局决定对秦中飞以涉嫌“诽谤罪”实施刑事拘留。后来,“彭水诗案”被网上公开,社会舆论哗然。10月24日,秦中飞被无罪开释。

——2006年8月,安徽省五河县第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编发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短信中写道:“悲叹县委毁一中,硬把痞子当能人。众人皆明组织过,力保虚名违民情。兆猛浮夸好酒色,注重舞弊善投机……”

8月18日下午,李老师被公安传唤,其办公室也被搜查。8月25日,他被以诽谤罪和指使他人发短信为由,行政拘留10天,并罚金500元。

“零门槛传播”的 管理难度

因手机短信引发的“诽谤罪”,引起了业内人士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它反映了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以及名誉权和诽谤罪之间的关系。

有人提出,从权利顺位来看,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很难泛泛地断定谁应优先。但是,考虑到不同权利主体所处的地位时,言论自由似乎更应当被强调和突出。

也有人认为,作为新媒介形式的手机短信是熟人之间的私密性交往,类似书信一般。这种个体交流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能否算上“诽谤罪”中“公然”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

但也有人提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表态说,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短信门”事件,尤其是对于官员的批评短信,至多也就是民事侵权行为,动用刑事处罚应该慎之又慎。而我们的官员也是公众人物,应该本着“大人不记小人过”的心态对待此类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匡文波教授,是国内最早从事新媒体研究和教学的学者之一。他说,手机媒体是借助手机进行信息传播的工具,随着通讯技术(例如3G)、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手机就是具有通讯功能的迷你型电脑,而且手机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延伸。手机短信只是手机媒体在现阶段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但不是全部,也不代表未来的方向。

匡文波教授具体分析了手机媒体监管的几个难点:

一是传播者身份具有隐蔽性。从经济和可操作性的角度看,政府不可能对每个手机用户进行审批登记,即无法对所有的手机用户实行实名制。

二是手机用户的海量性。市场研究公司发表的最新研究报告称,到2010年,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将从2007年的5.40亿增长到7.38亿。

三是手机跨地域传播带来的挑战。手机传播不仅跨地域,还可能跨越国界。因此,在制订管理规则是还要考虑到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问题。

四是政策法规滞后问题。

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由此,匡教授建议,手机媒体的管理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控制策略:其一,加强手机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其二,加强手机传播伦理道德规范;其三,加强手机的技术管理。

最后,匡文波教授提醒说,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对手机媒体进行监控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监控越是严格,成本就越是高昂。这里的成本是指广义的社会成本。因此需要在手机媒体监控的成本与效益之间求得平衡,唯有法律、道德、行业自律三剑齐下,才能治理好手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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