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一元车费,男孩跳车身亡_0明日
为逃一元车费,男孩跳车身亡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博白讯 10岁男孩为逃1元车费,在车子行驶过程中跳车逃票,不料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最近,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件令人扼腕欷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悲剧令人痛惜,教训发人警醒。
2014年底,10岁男孩宁某和蔡某等6个同龄孩童搭乘李某的载客三轮摩托车到镇上玩。在半路,蔡某问宁某身上有多少钱,宁某告知只有1元钱,蔡某身上亦只有1元钱,而车费是每人2元钱。两人犯了难,便琢磨一起跳车以逃避车费。商量妥当,宁某第一个从车上跳下来,结果摔倒在地,怎么挣扎也站不起来。蔡某见状,害怕不敢跳,也不敢呼叫一直开车不知状况的司机李某停车。车开到镇上,李某收车费时才发现少了一个人,便问大伙有个小孩哪去了,5个小孩心惊害怕,都不敢吱声。李某开车返回继续载客,在路上遇见宁某在地上痛苦挣扎,随即与闻讯赶来的宁某父母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宁某因颅脑损伤严重,医治无效两天后死亡。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宁某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乘坐行驶中的机动车跳车的危险性应当知晓,对其跳车造成自身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宁某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李某无准驾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客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其违反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合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判决因事故致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8万元多,由司机李某承担15%的民事责任即赔偿近3万元,余下85%的损失由宁某自身承担。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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